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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2014-10-07 15:16  

 

一、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初创企业时,允许按行业特点放宽资金、人员准入条件,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

   (2)按照相关规定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有房等作为注册地点及创业经营场所。

2.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视当地情况,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资金”。

3.实行税费减免优惠

   (1)毕业2年从事个人体经营时,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持《就业失业登记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私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从事农、林、牧、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行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等,均可依法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4.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1)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进入“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创办企业,可享受减免12个月的房租、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相应的公共设施以及公共信息平台服务等。

   (3)在办理自主创业行政审批事项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享受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

   (4)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5)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

二、辽宁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1.设立专项创业资金

《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中规定: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运作机制,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补资金申请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金扶持。各市政府也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省教育厅建立了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系统平台、提供指导和服务。高校毕业生有创业项目可申请进入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各级创业基地进行项目孵化、并享受其提供的相关政策和服务。一各市地和各高校也都相应地启动或已经建立了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的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等服务。

3.税费减免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中规定: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与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中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1111日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其所得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自201211日至20141231日,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2号)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积极落实鼓励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国家规定给与税收减免。

4.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2]25号)规定: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50万。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足部取消反担保。

5.放宽准入条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2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逐步实现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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